莆田预应力钢绞线价格 最高人民法院新发布 23个 入库参考案例!(2025-12-31)
发布日期:2026-01-04 13:41 点击次数:90
来源最高判例公众号:
2025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发布 23个 入库参考案例,其中,7个“刑事”、1个“行政”、9个“执行”、6个“民事”, “最高判例” 微信公众号编者对相关案例进行了整理、编辑,分享给大家,供实践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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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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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刑事”入库参考案例
史某宾盗窃案
——出于泄愤盗窃姻亲财物案件的量刑把握
入库编号:2025-02-1-221-001 / 刑事 / 盗窃罪 / 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2.28 / (2023)冀96刑终101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12.31
裁判要旨
出于泄愤等动机偷拿姻亲财物构成盗窃罪的,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依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并非只能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结合具体案情,必要时也可以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两个量刑幅度判处刑罚。
南通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刘某等污染环境案
——将危险废物偷排至公共污水处理管网行为的定性
入库编号:2025-11-1-340-003 / 刑事 / 污染环境罪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02 / (2024)苏01刑终79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12.31
裁判要旨
将危险废物倾倒在公共污水处理管网,流入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及能力的污水处理厂,导致危险废物未得到无害化处理,仅被稀释后进入外环境,其危害性与直接向外环境倾倒危险废物具有相当性,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单位立功的认定与把握
入库编号:2025-02-1-156-001 / 刑事 / 假冒注册商标罪 /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6.20 / (2023)苏10刑终59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12.31
裁判要旨
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可以成为立功的主体。但单位成员的立功行为能否认定为单位立功,应当结合该行为是否体现单位意志、是否与职务行为相关等因素进行审查判断。单位负责人揭发他人犯罪,虽经查证属实,但无法体现单位意志、不属于职务行为的,依法不认定为单位立功。
潘某、熊某荣拐卖儿童、曾某英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宣告无罪案
——民间送养与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的界分
入库编号:2025-02-1-188-001 / 刑事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22 / (2020)陕07刑终13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12.31
裁判要旨
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送养人基于生活困难、无抚养能力等原因,在充分考察收养人抚养意愿、能力、条件等因素后,将亲生子女送给该收养人抚养,并收取一定数额的“营养费”“感谢费”,综合全案情节判断其不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儿童罪论处。认定“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时,应当结合送养背景、双方经济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不能仅以数额巨大为由认定所涉财物为“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
杨某龙诈骗案
——通过将小型客车ETC设备安装至大型货车的方式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的定性
入库编号:2025-03-1-222-005 / 刑事 / 诈骗罪 /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2024.06.06 / (2024)鲁0213刑初201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12.31
裁判要旨
行为人通过在大型货车上安装小型客车ETC设备等欺骗手段,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造成高速公路运营方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孙某媛敲诈勒索案
——通过制造、散布网络谣言方式进行威胁并索要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入库编号:2025-05-1-229-001 / 刑事 / 敲诈勒索罪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17 / (2023)豫05刑终107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12.31
裁判要旨
行为人通过信息网络制造、散布诋毁被害人的谣言,在被害人要求停止人身攻击时提出索要财物的要求,并以继续散布谣言相威胁索取财物,同时符合敲诈勒索罪、诽谤罪构成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南京东某铂业有限公司、姚某刚等骗取出口退税案
——将白银伪装成不具备相关功能的“溅射靶组件”后伪报品名出口并申请退税的行为定性
入库编号:2025-05-1-145-001 / 刑事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0)苏刑终124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12.30 / 修改日期:2025.12.31
裁判要旨
1. 行为人通过制造、伪报品名的形式虚报出口产品的功能、用途等,将不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产品申报为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商品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
2. 行为人为骗取出口退税而走私贵重金属,同时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和走私贵重金属罪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个“行政”入库参考案例
刘某荣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展旦召苏木人民政府、郝某军行政赔偿案
——原告错列被告经人民法院释明引导后拒绝变更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入库编号:2025-12-3-020-002 / 行政 / 行政赔偿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5.17 / (2018)内行终125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12.31
裁判要旨
涉房屋强制拆除的行政诉讼中,起诉人将既未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也未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列为共同被告的,属于错列被告;人民法院向起诉人释明并告知其变更被告,起诉人拒绝变更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9个“执行”入库参考案例
高某霞与赵某平执行复议案
——刑事退赔执行不适用民事执行的迟延履行责任
入库编号:2025-17-5-202-011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24 / (2024)京03执复187号 / 执行复议 / 入库日期:2025.12.31
裁判要旨
刑事退赔执行应以刑事裁判认定的退赔数额为准,不适用民事执行的迟延履行责任相关规定。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执行人赵某平承担刑事退赔责任后,是否需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从责令退赔的性质以及刑事审判标准来看,责令退赔仅对被害人的直接物质损失予以赔偿,而不包括直接物质损失以外其他损失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五百三十六条规定:“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对罪犯积极履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附带民事裁判确定的义务的,可以认定有悔改表现,在减刑、假释时从宽掌握;对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从严掌握。” 上述规定排除了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予以赔偿,原因在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与民事金钱债权执行的内在不同。对于民事金钱债权的执行而言,加倍支付债务利息是主要对迟延履行的惩戒与督促措施,兼具对申请执行人的补偿性。而对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有履行能力而迟延履行将会导致刑事司法领域依法对被执行人在获得减刑、假释等方面从严把握,质言之,其已因迟延履行被刑事司法领域予以相应惩戒与督促,如果再要求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无异于对其双重惩戒,导致其承担的法律责任过重,故对于刑事退赔责任的迟延履行,一般不适用民事执行的迟延履行责任相关规定。
手机号码:13302071130本案系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执行法院依据生效刑事判决确定执行内容,将判决载明的追缴款项发还给高某霞,并无不当。高某霞要求被执行人赵某平再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缺乏法律依据。故对高某霞的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东莞市某办公室与东莞市某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东莞市某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运用守信激励机制引导企业自动履行
入库编号:2025-17-5-101-010 / 执行实施 / 首次执行案件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3.01.18 / (2023)粤1971行审716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12.31
执行要旨
1. 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融入执行实践,包括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两个方面。执行法院在依法用好失信惩戒机制的同时,也应注意建设、完善自动履行守信激励机制,以有效激发被执行人履行意愿、提升执行实效、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并推动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2. 建设、完善自动履行守信激励机制的一个具体方式可以是,向自动履行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并将相关信息定期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依法奖惩信息化管理系统,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动机制相关单位为其提供正向信用评价和相关支持。
某银行上海分行与上海仲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复议案
——建筑物整体拍卖款应当区分土地使用权价值和建设工程价值,由相应优先权人分别优先受偿
入库编号:2025-17-5-202-010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4.09.09 / (2024)沪执复76号 / 执行复议 / 入库日期:2025.12.31
裁判要旨
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属于法定优先权,依法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其效力范围应限于施工者的劳动及投入的材料结合形成的建设工程部分,并不及于该建筑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对建筑物进行整体拍卖后,拍卖款应当区分建设工程对应的价值和土地使用权对应的价值,并由相应优先权人分别优先受偿。
基本案情
上海仲裁委员会就上海仲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仲某公司 )与上海南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某能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2020)沪仲案字第0725号仲裁裁决:南某能源公司支付仲某公司工程款106902029.33元、仲某公司就工程款享有就某能源大厦项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等。
后仲某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上海一中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上海一中院查封了南某能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奉贤区的某能源大厦部分房产。2022年3月15日和同年5月13日分别经淘宝网以一拍起拍价9236万元和二拍起拍价7394万元拍卖某能源大厦内12套房产(以下简称案涉房产),两次均因无人应拍而流拍。后仲某公司愿意以二拍流拍价抵偿相应债务。上海一中院于2022年5月25日作出(2021)沪01执555号之二执行裁定:一、将南某能源公司名下案涉房地产作价7394万元,交付仲某公司抵偿债务7394万元。上述房地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仲某公司时起转移。二、仲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另查明,2021年8月20日,上海金融法院就某银行上海分行与南某能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1)沪74民初2525号民事判决:南某能源公司归还某银行上海分行借款本金15470万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如南某能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某银行上海分行可与南某能源公司协议,以案涉房产作为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相应本金及对应的逾期利息等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南某能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南某能源公司继续清偿。
某银行上海分行向上海一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该院于2022年5月25日作出的(2021)沪01执555号之二以物抵债执行裁定,确定某银行上海分行对南某能源公司名下案涉房产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某银行上海分行对案涉房产已设定抵押权,并经上海金融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确认,对案涉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法律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故某银行上海分行对案涉房产占地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同样享有优先受偿权。仲某公司就其建设工程的价款仅享有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不及于建筑物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执行法院将案涉房产占地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价款优先清偿仲某公司的工程款债权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案涉房产以物抵债价款中属于土地使用权的部分,应由某银行上海分行优先受偿。
上海一中院于2023年12月8日作出(2023)沪01执异250号执行裁定 ,驳回某银行上海分行的异议请求。某银行上海分行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上海高院)申请复议。上海高院于2024年3月19日作(2024)沪执复7号执行裁定,撤销上海一中院(2023)沪01执异250号异议裁定;本案发回上海一中院重新审查。
上海一中院于2024年5月13日作出(2024)沪01执异78号执行裁定,撤销上海市一中院于2022年5月25日作出的(2021)沪01执555号之二执行裁定。仲某公司申请复议,上海高院于2024年9月9日作出(2024)沪执复76号执行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上海一中院(2024)沪01执异78号异议裁定。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如何在执行中确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据此,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且属于法定优先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其优先权效力范围仅限于施工工程形成的建筑物,并不及于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值部分并不享有优于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在对案涉房产进行整体拍卖后,拍卖价款包含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价值,应当作出区分并依据优先权位阶及优先权效力范围分别受偿。
关于案涉以物抵债协议是否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修正)第四百九十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 由此可知,以物抵债不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案涉房产经过两轮司法拍卖均流拍。后执行法院出具裁定以案涉房产作价7394万元,抵偿仲某公司相应债务。如前所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效力范围不及于建筑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案涉房产上同时负担有仲某公司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和某银行上海分行的抵押权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径行将案涉房产给予仲某公司抵债的执行措施,实质上是赋予仲某公司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优先受偿利益,损害了抵押权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且与前述法律规定相悖,故该以物抵债执行措施应予撤销。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97条、第80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2022年修正)第49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2020年修正)第23条
执行异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01执异78号执行裁定(2024年5月13日)
执行复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沪执复76号执行裁定(2024年9月9日)
蒋某忠等与黎某执行实施案
——被执行人“失能”情形下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出路”
入库编号:2025-17-5-101-009 / 执行实施 / 首次执行案件 / 醴陵市人民法院 / 2023.03.28 / (2023)湘0281执595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5.12.31
执行要旨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涉民生案件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秉持规范文明执行理念,通过线上查询、上门走访、实地调查等方式,精准甄别被执行人是否确实具有“失能”情形。人民法院经核实,被执行人财产仅能保障本人及其扶养家属基本生活,无其他收入来源,或者存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或其抚养的家属患有重大疾病等情形的,可以认定被执行人“失能”,并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支持配合,通过社会化救助等途径,促使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实现多方共赢的社会效果。
孟某堂与李某刚、孟某良执行复议案
——同案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可以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
入库编号:2025-17-5-202-009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3.05.08 / (2023)晋执复101号 / 执行复议 / 入库日期:2025.12.31
裁判要旨
执行某一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同案其他被执行人提出异议主张其为该财产实际权利人,名义权利人与申请执行人通过议价方式确定的参考价过低、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其实质是依据对执行标的享有的实体权利主张排除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案外人异议的规定进行审查。
深圳某峡融资租赁公司与某民医院执行复议案
——医疗机构账户内医保费用结算款项能否执行的审查认定
入库编号:2025-17-5-202-008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6 / (2021)闽02执复110号 / 执行复议 / 入库日期:2025.12.31裁判要旨
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机构结算后进入医疗机构开立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账户内的款项,不属于由社会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并最终由参保人员享有的社会保险基金,而是医疗机构自身的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在执行程序中依法冻结和扣划。
基本案情
深圳某峡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某峡公司)与某民医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2018)闽02民初78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某民医院尚欠某峡公司租金2244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留购价款100元。二、租金2244万元自2018年11月起至2024年3月分65期并于每月25日前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于2018年11月25日前支付,留购价款100元与第59期租金一并支付。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以1423.62万元为限,冻结某民医院在某县邮政储蓄银行开立的医保基金结算账户。被执行人某民医院以“案涉账户为医保基金结算账户,冻结措施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的规定”为由,申请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案涉账户的冻结措施。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2021)闽0203执异137号执行裁定:驳回某民医院的执行异议。某民医院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2021)闽02执复110号执行裁定:驳回某民医院的复议申请,维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03执异137号异议裁定。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医保基金结算账户能否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 、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是由社会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并最终由参保人员享有的公共基金,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所有。社会保险机构对该项基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企业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 据此,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不得冻结的社会保险基金,是由社会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并最终由参保人员享有的公共基金,而非定点医疗机构从社会保险机构获得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款项。
本案中,钢绞线被执行人某民医院系医疗机构,而非医疗保险机构。某民医院经与医疗保险机构结算,进入其名下医保基金结算账户的资金属于其责任财产,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范畴,无需专款专用,不适用上述通知规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6条(本案适用的是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2020年修正)第17条、第23条
执行异议: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03执异137号执行裁定(2021年7月16日)
执行复议: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2执复110号执行裁定(2021年9月16日)
李某与吴某等执行实施案
——通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引入心理干预机制,发挥多方协作功能,破解“探望权”执行难
入库编号:2025-17-5-101-008 / 执行实施 / 首次执行案件 /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2023)桂0205执3487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5.12.31
执行要旨
探望权人身属性强,仅靠强制执行难以保障长期效果。涉探望权执行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秉持规范文明执行理念,审慎使用强制执行权,通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引入心理干预机制,充分发挥妇联、社区、人民调解组织作用等多种方式,尽力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共同协商确定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可操作性强的探望方案,最大限度维护其身心健康。
何某域与王某芬执行实施案
——“老养老”案件中第三人替代履行的适用
入库编号:2025-17-5-102-005 / 执行实施 / 恢复执行案件 / 忠县人民法院 / 2025.10.23 / (2025)渝0233执恢568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5.12.31
关键词:执行 恢复执行案件 执行和解 规范文明 替代履行
执行要旨
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确因存在客观困难而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履行义务的,执行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推动当事人通过执行和解来变更行为履行方式,达到双赢多赢共赢效果。
基本案情
何某域因其四名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于2023年2月10日向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何某域与四名子女达成调解协议 :“自2023年3月起何某域由四子女轮流赡养一个月”,法院据此作出生效调解书。嗣后,何某域次女王某芬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赡养义务,何某域向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王某芬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照调解书履行赡养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芬仍未履行。经实地走访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王某芬已年满60岁,且患有多种疾病,其身体条件已无法对申请执行人何某域进行日常生活照料,但是愿意通过支付赡养费用的形式替代履行。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征询申请执行人何某域的意见,何某域同意以支付赡养费的形式履行赡养义务,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王某芬以支付1800元赡养费(缴纳养老机构费用)的方式替代轮流赡养。王某芬支付1800元赡养费,并承诺后续将按时支付赡养费,案件得到顺利执结。
执行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3号 ,2020年修正)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确因存在客观困难而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履行义务的,执行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推动当事人通过执行和解来变更行为履行方式,达到双赢多赢共赢效果。
本案属于典型的 “老养老” 案件,被执行人作为赡养义务人,自身也已年满60岁且患有多种疾病,无法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轮流赡养行为义务。在此情况下,执行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和解,通过由被执行人 “支付费用” 购买社会养老服务以替代履行赡养行为义务,契合了双方需求,有效化解了“老养老”案件中赡养义务人履行不能的困境,既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以有效执行,也让耄耋老人安享晚年。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3号 ,2020年修正)第1条
一审: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23)渝0233民初644号民事调解书(2023年3月27日)
执行: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25)渝0233执恢568号结案通知书(2025年10月23日)
某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敖某琴执行实施案
——被执行人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不当言论诋毁、辱骂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制裁
入库编号:2025-17-5-101-007 / 执行 / 首次执行案件 / 城口县人民法院 / 2024.04.15 / (2024)渝0229司惩4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5.12.30 / 修改日期:2025.12.31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在网络平台上恶意捏造事实诋毁、辱骂人民法院及司法工作人员,严重妨害民事诉讼正常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制裁。
基本案情
某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敖某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承租人敖某琴未按租赁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出租人某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经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后敖某琴未按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该公司向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依法向敖某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文书,但是敖某琴既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并拒接执行人员电话,躲避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法院遂依法对敖某琴名下的银行账户和微信钱包等采取限额冻结措施。敖某琴发现其账户被冻结后,为达到泄私愤和博眼球的双重目的,于2024年4月6日至9日连续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恶意捏造 “法院工作人员与律师勾结,枉法裁判、违规冻结其孩子'贫困卡’,致其流落街头、其孩子生活无法保障”等不实言论,并多次在视频中辱骂法院工作人员、发布具有极度侮辱性的言论,引发网民关注,造成不良影响。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5日作出(2024)渝0229司惩4号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敖某琴司法拘留十五日。决定书作出后,敖某琴未提出复议,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并实际执行。被执行人敖某琴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删除了在抖音账号上攻击、抹黑法院及辱骂法院工作人员的不当视频,同时在其抖音账号上澄清事实并公开道歉。拘留过程中,被执行人敖某琴主动履行部分债务,并就剩下款项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裁判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 、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 、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执行人敖某琴故意捏造不实言论,在网络平台上公开诋毁、辱骂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企图骗取同情、躲避执行,情节较为严重,其行为虽尚未达到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但是也已经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损害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并致使司法工作人员名誉及人格尊严受到损害,应当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处理。综合考虑敖某琴的行为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予以司法拘留十五日。
6个“民事”入库参考案例
张某与南昌环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合理平衡仲裁程序瑕疵与仲裁裁决终局性之间的关系,保护当事人正当程序权利
入库编号:2025-10-2-445-003 / 民事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0.13 / (2022)闽02民特273号 / 其他审理程序 / 入库日期:2025.12.31
裁判要旨
对于仲裁当事人身份信息可能被“冒用”、仲裁程序存在瑕疵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通知仲裁机构重新仲裁的方式,给仲裁庭弥补仲裁程序瑕疵的机会,以更好平衡仲裁程序瑕疵与仲裁裁决终局性之间的关系。
瑞安市某机器厂诉温州某机械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对采用不同路径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5-13-2-160-011 / 民事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4.06.04 / (2022)最高法知民终1837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12.31
裁判要旨
当解决某一技术问题存在多种不同技术路径时,如果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仅是针对特定技术路径中存在的技术问题进行改进,那么通常不应当将采用其他技术路径的技术方案纳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赵某诉朱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以家庭教育为名暴力伤害未成年继子女属于法定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
入库编号:2025-14-2-022-002 / 民事 / 抚养纠纷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4.11.13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12.31
裁判要旨
1. 直接抚养人明知或者放任其他家庭成员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情形,抚养关系应予以变更。
2.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变更应当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自主意愿。对于虽然未满八周岁但是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的未成年人,如果可以在变更抚养关系案件中表达真实意愿的,其意见可以作为裁判参考。
甘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通化东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认定药品商标侵权案件损害赔偿额时,如何确定商业标识对被诉侵权药品利润的贡献率
入库编号:2025-09-2-159-006 / 民事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4.12.31 / (2022)苏民终1604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12.31
裁判要旨
计算涉药品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时,一般应当考虑案涉商业标识对被诉侵权药品利润的贡献率。对该贡献率,可以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确定:定性是指结合药品领域宏观发展趋势、进入特定药品行业不同门槛等因素,判断案涉商业标识对被诉侵权药品利润是否具有贡献;定量是指结合被诉侵权产品系原研药还是仿制药等自身特点,通过对其所涉研发技术、商标、企业字号、市场推广等各因素的对比分析,具体认定贡献率大小。
徐某等诉范某俭排除妨害纠纷案
——加装电梯对相邻楼栋业主的采光等影响未超出合理限度的,相邻权利人负有容忍义务
入库编号:2025-18-2-039-001 / 民事 / 排除妨害纠纷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26 / (2021)苏02民终334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12.31
裁判要旨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改善人居环境的民生工程。加装电梯已经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充分考虑并采取措施减轻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等方面影响,且实际影响轻微,未超过合理限度的,相邻人应负有相应的容忍义务。相邻人违反该义务擅自阻挠电梯施工,妨害房屋所有权人对其不动产合理使用的,相关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排除妨害。
关键词:民事 排除妨害 相邻关系 老旧小区 加装电梯 容忍义务
基本案情
江苏省无锡市某小区甲楼栋系未安装电梯的7层楼梯房,徐某等六人系甲楼栋2至7楼业主。2019年,甲楼栋全体业主签署相关文件,一致同意本单元增设电梯,依法履行公示、审批程序并经主管部门备案同意。
2020年4月,甲楼栋增设电梯项目正式开工。范某俭系位于甲楼栋北面的乙楼栋5楼业主,其认为甲楼栋增设电梯将影响乙楼栋的日照采光,多次在加装电梯施工现场阻碍施工,导致项目被迫停工。徐某等六人认为范某俭多次阻挠、破坏、中断加装电梯工程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范某俭立即停止对甲楼栋加装电梯工程的妨害行为。
另查明,案涉电梯井道设计采用透光良好的玻璃幕墙材质,电梯安装位置经过合理规划,位于甲楼栋东北侧,与乙楼栋之间保持了合理间距。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7日作出(2020)苏0213民初8699号民事判决:范某俭停止对无锡市某花园小区甲楼栋加装电梯工程的阻挠行为,不得阻止、妨碍、破坏加装电梯工程的正常施工 。宣判后,范某俭提起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 26日作出(2021)苏02民终334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德国位于欧洲中部,面积约35.8万平方千米,居欧盟第四,欧洲第七,放在我国省级行政区中居第九位。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徐某等是否有权请求排除范某俭的阻挠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法律针对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处理作出规定,目的是尽可能确保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解决相邻的两个或者多个不动产权利人因行使权利而发生的冲突,维护不动产相邻各方利益的平衡。一方面,业主在行使自身权利时不得影响相邻业主的通风、采光、日照等权益;另一方面,业主也负有适当容忍义务,应当方便相邻业主行使权利。本案中,甲楼栋增设电梯系老旧小区改造民生工程,可以显著改善该楼业主的居住条件及生活便利程度,同时也已经依法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完成了报建审批手续,加装的电梯采用玻璃幕墙设计,安装位置经过合理规划并与乙楼栋保持合理间距,已充分考虑并尽量减少对相邻乙楼栋日照采光方面的影响,且影响轻微,未超出合理限度,相邻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容忍。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相邻权利人如未尽容忍义务,阻挠相邻人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其不动产的,相关权利人可依法行使排除妨害等物权请求权。本案中,范某俭实施阻碍加装电梯的行为,侵犯了徐某等业主对不动产合理利用的权益,徐某等业主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6条、第278条、第288条
一审: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0)苏0213民初8699号民事判决(2021年5月7日)
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民终3340号民事判决(2021年8月26日)
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诉廖某凤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移送管辖受应诉管辖的限制
入库编号:2025-09-2-488-005 / 民事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4.12.24 / (2024)最高法民辖152号 / 其他审理程序 / 入库日期:2025.12.31
关键词:民事 不正当竞争 管辖 应诉管辖 移送管辖
裁判要旨
被告已应诉答辩且未提出管辖异议,如受诉法院受理本案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应视为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受诉法院不应再行移送。
基本案情
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廖某凤使用其字号开设淘宝店铺 ,侵害其字号权,构成不正当竞争纠纷。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2023)粤0113民初6416号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管辖。该裁定书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不在广州市番禺区,原告住所地不能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番禺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而本案被诉侵权商品发货地为浙江省桐乡市,故应由桐乡市人民法院管辖。桐乡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对本案没有管辖权,遂逐级报请指定管辖。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本案被告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已应诉答辩,且不存在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形,应视为番禺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因就管辖权问题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遂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4日作出(2024)最高法民辖152号民事裁定,指定本案由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即如果被告未提出管辖异议且已应诉答辩,即使受诉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宜再行移送,除非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本案中,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0日受理本案后,被告廖某凤于同年7月12日提交答辩状且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在被告已经应诉答辩,且番禺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不应再行移送。据此,番禺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桐乡市人民法院处理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予以纠正。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130条第2款
其他审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民辖152号民事裁定(2024年12月24日)莆田预应力钢绞线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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